为落实好《定西市2025年立法规划》,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定西市黄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16日(共30天)。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9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局。
联 系 人:刘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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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西市黄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局
2025年8月14日
定西市黄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提升黄芪品质,促进定西市黄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芪种质资源、良种繁育、种植、加工、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产业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芪,是指在本行政区域以陇西县及周边区域等适合生长的黄芪。按照黄芪种子种苗繁育、栽培、加工仓储等标准种植、加工、经营的豆科植物黄芪的干燥根及其产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 黄芪产业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质支撑、品牌引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种植规范化、加工精深化、产业集约化和质量标准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芪产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黄芪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黄芪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芪产业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黄芪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品牌建设推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交易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市、黄芪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黄芪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完善黄芪种植、加工、经营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聚力提高产业整体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芪生产经营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并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黄芪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黄芪产业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芪的种子种苗、种植、产地初加工等产业发展工作,加强对黄芪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黄芪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黄芪生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黄芪种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市、县工信、商务、卫生健康、人社、林草、自然资源、文体旅游、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黄芪产业促进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产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黄芪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对黄芪生产经营者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黄芪产业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扩大黄芪产业保险覆盖面。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陇西黄芪知识产权,加强陇西黄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陇西黄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申请使用陇西黄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接受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陇西黄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外种植的陇西黄芪,应当真实标明产区名称。
第八条【品牌培育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陇西黄芪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陇西黄芪品牌培育、认定、推广、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健全陇西黄芪品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陇西黄芪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创建陇西黄芪品牌。
第九条【营销平台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定西黄芪生产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通过搭建第三方合作平台、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开展陇西黄芪品牌营销活动,拓展定西黄芪的国内国际市场。
第十条【非遗保护与品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陇西黄芪加工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积极申报陇西黄芪加工技艺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挖掘、传播、弘扬陇西黄芪文化,加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创作、广告等对陇西黄芪品牌的推介力度,组织、支持陇西黄芪生产经营者主办或者参加国内外药材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展销活动,不断提升陇西黄芪品牌知名度。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芪科学研究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开展黄芪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黄芪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构建黄芪生产技术服务网络,为黄芪生产经营者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黄芪生产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定西市黄芪产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黄芪产业人才管理制度,重视种质资源培育、新品种选育、土壤检测、中药材鉴定、病虫害防治等黄芪产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黄芪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
黄芪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以师带徒的师承教育制度和定期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产业联动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培育壮大黄芪产业龙头企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黄芪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建立黄芪产业化联合体。
第十五条【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黄芪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提升黄芪产业综合效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产经营者以黄芪为原料,开发保健品、化妆品、药食同源产品、含黄芪成分的药品等衍生高附加值产品,延长黄芪产业链。
第十六条【良种繁育生产】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黄芪野生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研究和利用工作,为种质保护、良种繁育提供可持续利用资源。
在保持遗传特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黄芪的种质保护、提纯复壮、品种改良等工作,并探索完善和制定黄芪种子种苗新标准、新规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芪生产经营者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良种繁育基地:
(一)具备生产黄芪良种隔离、栽培和保存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
(四)具有黄芪种子种苗繁育的土地资源和能力;
(五)执行黄芪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具有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繁育质量控制体系;
(六)设立标志,标明繁育品种。
生产经营黄芪种子的,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种植土壤条件保障】 黄芪种植地块应当能够满足黄芪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推广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严格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提升黄芪种植耕地质量,确保黄芪产品质量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黄芪种植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检测,保障土壤生态功能适于种植黄芪。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品质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黄芪产品规格等级标准、产地加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体系应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确保数据真实,不可篡改。
黄芪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种植、采收、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的黄芪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黄芪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黄芪生产经营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种植、采收、产地加工到包装、储运、销售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可查询。
市、县(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产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黄芪的抽检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种植禁止行为】 禁止在黄芪种植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种子;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三)超标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四)利用或者使用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五)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禁止行为】 禁止在黄芪生产加工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
(二)采取硫磺熏蒸等有害加工方式;
(三)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
(四)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陇西黄芪做原料;
(五)伪造定西市黄芪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销售禁止行为】 禁止销售下列黄芪及其产品:
(一)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超标的;
(二)发生腐烂、霉变、病斑、异味等情况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会产生污染的物质对黄芪进行包装、存储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六)规格、等级与标注或者说明不符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黄芪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或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黄芪及其产品,滥用硫磺熏蒸、染色等违规方式加工中药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