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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公告(2024年第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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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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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中医药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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